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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钱游戏 重庆某公司出纳挪用资金百万进行网络赌博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


发布日期:2023-10-31 05:22    点击次数:107


据柬埔寨移民总局消息,中国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廖进荣率领中国公安部代表团,于2019年8月13日晚抵达金边机场,将对柬埔寨进行访问。

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发言人12日就中国公民在菲坠楼身亡案件发表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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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碚:重庆某公司出纳挪用资金上百万进行网络赌博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未执行财务制度是根本原因,公司有这样的财务总监和出纳也够倒霉的。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杨某红(女,1992年出生于重庆市忠县)与重庆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出纳,掌握公司使用的以陈某1名义办理的个人银行帐户和公司对公银行账户网银录入U盾,根据财务总监陈某2的指示收支往来资金。财务总监陈某2掌握公司银行账户网银审核U盾。

因财务总监陈某2的电脑不能使用公司农业银行账户网银审核U盾,所以当使用公司农业银行帐户对外转账时,陈某2就将其掌握的公司农业银行网银审核U盾交给被告人杨某红进行操作。

被告人杨某红为了获取资金参与网络赌博,利用掌握公司使用的以陈某1名义办理的个人银行帐户和同时掌握公司农业银行账户网银录入U盾、审核U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农业银行帐户中资金转入到公司使用的陈某1银行帐户中,然后再将公司使用的陈某1银行帐户中的公司资金转入到其本人的银行帐户中,为隐瞒公司资金被侵占的事实,制作了虚假的公司农业银行账户对账单和现金银行流水账单,以此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2021年6月2日至7月22日期间,杨某红分四次私自将公司农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800000元转入自己掌握的公司使用的陈某1银行账户中,然后杨某红关闭陈某1银行帐户短信提醒功能,将陈某1银行帐户中公司资金2315986.80元分19次转入其本人银行帐户中。

2021年6月7日至7月24日期间,杨某红又将其侵占的公司资金815000元分9次转入公司使用的陈某1银行账户中,杨某红实际侵占公司资金1500986.80元。上述所侵占资金均被杨某红用于网络赌博。

2021年7月24日,被告人杨某红明知他人报警等待民警到来后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红近亲属已代为退还被害单位906832.10元。

2022年2月27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红在担任重庆某有限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该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多次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总计挪用金额为2315986.8元,鉴于其在多次挪用资金期间存在利用后挪用资金归还前次挪用资金的情形,其挪用资金的金额应当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1500986.80元认定。被告人杨某红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现尚有594154.70元无法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红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当。

被告人杨某红主观上没有占有公司资金所有权的意图,其因赌博恶习欠下债务,意图通过挪用公司款项参与赌博赢取钱财后填补亏空。在挪用公司资金过程中,被告人采取了篡改了公司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瞒过该公司财务总监,防止挪用资金行为被及时发现,并非伪造财务凭据对所挪用出的资金进行平账处理。被告人就其犯罪主观方面的供述一直稳定,其在赌博过程中,起初获利时出于贪婪的想法,没有及时将款项归还公司,后因越输越多而无法自拔,以致最后已经没有能力将款项全额返还公司,但被告人杨某红主观上仅想取得款项的使用权,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款项的故意。

被告人杨某红客观上没有实施职务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其既没有利用虚假票据等方式使得被挪用款项在公司账目上平账的行为,也未实施收款不入账、携款逃匿等方法占有公司资金。而事实上,重庆某有限公司在案发前也并不知晓杨某红挪用资金的事实,其款项的出入情况自然也没有在公司的账目上体现,被告人篡改公司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的行为客观上也不具有使其挪用款项在公司平账的可能性,公司也没有以虚假的农业银行账户资金明细表作为记账依据。期间,被告人杨某红为了掩盖挪用行为,填补资金缺口,还向公司使用的陈某1账户转回部分资金。综上,被告人杨某红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被告人杨某红明知他人报警等待民警到来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红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红的近亲属在被告人杨某红被提起公诉前将部分资金代为退还,就该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某红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但其检举内容尚未查证属实。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红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赔重庆某有限公司594154.70元。